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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采购〔2009〕32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工作中,遇到《办法》中未涉及的新问题,经请示财政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限额确定为5万元,即我市各级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预算达到5万元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也可由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三、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本地区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审批职责。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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