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名称: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W2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湘
授权代表:褚建宁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
法定代表人:甘永祥
项目负责人:严刚
三、投诉项目
重庆科技学院控制理论实验设备采购(09A213-1)
四、投诉内容
我局收到投诉人-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高公司”)关于“重庆科技学院控制理论实验设备”政府采购招标投诉材料,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拟中标供应商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公司”)的中标资格存在问题,一是天科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生产能力,且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二是天科没有提供所投产品彩色宣传样本。根据招标文件无效投标条款,天科公司投标应为无效投标。
五、调查取证情况
收到固高公司投诉后,我局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产品生产能力、业绩问题
招标文件有关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产品生产能力,天科公司所投产品均具有制造厂家的授权文件,评标委员会对天科公司的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天科公司提供合同复印件为实验室控制系统的合同复印件,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产品彩色宣传样本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资料不全(包括无产品彩色宣传样本)将作为无效投标,天科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产品简介、技术指标描述、彩色实物图片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已经具备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彩色宣传样本的主要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六、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我局认为:由于对“彩色宣传样本”没有法定的定义,该项目拟中标供应商天科公司提供的产品相关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客观公正的,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固高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抄送:杭州天科教仪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重庆科技学院。